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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普测〔2007〕3号
各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(站),各高等院校,有关单位:
为贯彻执行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和国家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》,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建设,做好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。经研究,定于2007年3月9日至3月21日举办第三十二期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培训班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选送学员条件:
1.具有大专以上学历,3年以上工龄;
2.具有较强的语言规范意识和语音分辨能力,普通话水平相当于一级乙等及以上;
3.熟悉普通话语言理论,熟练掌握汉语拼音和常用国际音标;
4.热心普通话教学和推广,工作严肃认真,作风正派;
5.身体健康,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。为保证全体学员的身体健康和良好的学习环境,传染病患者及怀孕期、哺乳期的学员不得参加省测班学习。
二、培训、考核内容:
1.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;
2.《普通话培训测试指南》辅导;
3.普通话水平测评实践;
4.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普通话水平、测试能力考核。
三、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证书颁发:
通过培训、考核合格,发给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证书。
根据国家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》,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将在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中选拔推荐,经参加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考核产生。
四、名额分配:
本期培训班招收学员65名。具体名额分配如下:杭州10名,宁波5名、温州10名,嘉兴4名,湖州2名、衢州5名、绍兴10名,金华5名,丽水3名,台州5名,舟山2名,浙江师范大学1名,宁波大学2名,省中心直属测试站1名(安排省属单位)。
各高校及其它单位,按隶属关系到所属中心(站)申报。
五、入学事项:
各中心(站)必须按条件选送学员、按分配名额上报,并于2月10日前将报名汇总表的电子稿发至:xihu_001@126.com ;学员登记表请寄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。并对选派人员的普通话口语水平、语音分辨能力和汉语拼音熟练程度进行检测。
联系电话:0571-87635680 87630658(传真)
2.学员报到时须随交一寸、两寸证件照各一张,以及所在单位开具的学历、工龄证明一份。
3.每位学员须交纳学杂费700元,资料费85元,测试费65元;住宿费学员直接与芳草苑宾馆结算。学员的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。
4.报到时间:2007年3月9日。
5.报到地点:浙江教育学院芳草苑宾馆(文三路140号内)。
附件:1. 第三十二期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报名表
2. 第三十二期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学员登记表
3. 第三十二期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培训班日程安排
二○○七年一月十二日
主题词:测试员 培训 通知
抄送:省语委,省教育厅。
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2007年1月18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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